案号 20220340
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提出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单靠政府投资无法满足巨额资金需求,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金融体系提供所需要的投融资支持。
一、深圳应发挥先行示范优势,打造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
深圳作为国家首批低碳试点城市,是我国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最具活力的市场,有条件、有能力在连通国内国际碳市场方面先行先试。
二、深圳在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仍需完善。缺乏规范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与统一的绿色信息发布与查询平台,信息不对称问题仍待解决。深圳市政府层面缺少统一、权威、全面的绿色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和绿色项目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全面的上市企业或发债主体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二)绿色金融的激励引导政策有待健全。深圳市政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为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发展,出台了一些引导激励政策。但这些政策总体上缺乏统筹协调,对深圳绿色产业、绿色金融的实际引导激励效果有限。
(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仍存在较大空间。深圳金融业向来以创新著称,但调查发现,深圳绿色金融领域的创新仍存在一定差距。深圳金融创新优势尚未在绿色金融领域充分体现。
意见建议:
建议一、加快构建现代化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补充说明:加快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信息披露等金融基础设施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前提和保障。一是指定统一的绿色标准体系。二是建立有约束力的绿色信息披露机制。针对上市企业,通过深交所牵头进一步完善强制性绿色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绿色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针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绿色金融市场参与者,逐步建立半强制绿色信息披露制度。
建议二、加快构建支持绿色科技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产品创新
补充说明:国内绿色金融业务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为主,国内专业化的绿色PE/VC 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度较低,是现阶段中国绿色技术投资的一大瓶颈。绝大部分投资于绿色上市公司和使用成熟技术的绿色项目,很少有基金涉足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为了支持绿色低碳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必须建立以股权投资(尤其是PE、VC基金)为主体,股票市场和投贷联动为支撑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设立绿色基金和转型基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的股权投资。鼓励创投基金孵化绿色低碳科技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绿色项目或企业并购重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为绿色资产(企业)挂牌转让提供条件。
建议三、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全面发展
补充说明:绿色金融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由当前的自上而下-政府驱动模式逐步转向“市场化-内生化”驱动模式。负债成本端,扩大资金来源和降低负债成本,解决期限匹配和资产端定价问题。信用成本端,为绿色科技企业提供担保。税收成本端,给予绿色投资者税收优惠,提升投资积极性。股权端,可针对绿色投资金额高、投后环节效益突出、绿色投资体系较为成熟的PE/VC机构推出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提案者 叶亚丽,王文涛
深金监函〔2022〕739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反馈第20220340号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叶亚丽委员、王文涛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以引导促服务,关于碳中和目标下深圳全面发展绿色金融市场的建议》(第20220340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绿色金融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局作为《建议》承办单位,认真研究了委员们所提的关于“碳中和目标下深圳全面发展绿色金融市场”的相关建议,现结合我市绿色金融工作进展和工作重点,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的建议
(一)出台《深圳绿金条例》。《深圳绿金条例》提出了绿色金融领域一系列具有首创性和示范性举措,在金融机构绿色制度建设、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绿色投资评估、绿色金融标准等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在诸多方面开创了全国,甚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先河,为深圳绿色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助于探索绿色金融发展的“深圳模式”,打出深圳绿色金融“特色牌”和“国际牌”,为全国乃至全球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新思路和新路径。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如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二是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三是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要求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四是构建涵盖绿色金融发展规划、财税补贴、政府引导基金让利、风险分担、人才建设、便利通道、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体系。五是赋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保障我市绿色金融发展稳步有序和风险可控。
(二)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一是组建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订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完善《深圳绿金条例》配套制度标准体系建设,组织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展开《深圳绿金条例》配套制度及标准研究。目前,《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深圳市绿色企业与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等制度分别在司法局审核和征求意见公示期,并同时启动了绿色金融标准建设的工作。三是设立绿色专营金融机构。颁布《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首批认定国开行深圳市分行科技金融处等11家绿色金融机构,2022年新增了工行高新园支行等10家绿色专家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机构完善自身绿色金融治理体系。四是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市金融局组织启动了第一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深圳绿金条例》工作要求,利用环境信息披露促进金融机构及投融资客户的绿色低碳转型。五是持续开展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工作。组织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持续开展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活动,共计组织了17场线下专业培训,13场线上专家分享会,线上线下参与人次超过百万。六是启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已完成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架构基础分析,落实了平台建设及运营主体,启动了平台的建设工作,以数智支撑深圳绿色金融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有望于年底前正式启动。
二、关于加快构建支持绿色科技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产品创新的建议
我市以推进国家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和申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契机,持续推动绿色金融、碳金融等产品创新。支持推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联合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基于碳资产抵质押的信贷、债务融资工具或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探索将碳足迹、碳减排效益与金融产品挂钩,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探索深圳“先行先试”的经验;探索建立基于绿色金融的企业碳账户,将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履约情况与企业信用、融资贷款利率、绿色低碳评价挂钩。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在全国首创碳配额质押融资、跨境和境内碳资产回购交易、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推动会员单位落地碳基金、绿色结构性存款等多项碳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2018年底,我市创新推出支持小微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再贴现绿色通道“绿票通”业务,截至2021年底,累计办理业务2853笔,金额共计99.81亿元。2021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并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企业环境风险保障水平,截至2021年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出单925单,保费2506万元,为环境高风险企业提供风险保障27.65亿元,赔款1101.9万元(包含未决),实现环境高风险企业全覆盖。截至2022年6月末,我市绿色信贷余额5226亿元,较年初增长30.8%,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9.4个百分点。上半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签单数量536家,保险金额19.5亿元,居全省、全国前列。
三、关于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全面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市已形成财税政策合力,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支持绿色金融及绿色产业全面发展:
(一)企业发债融资补贴政策
2018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第八条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为建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鼓励绿色债等新型债券发行,市财政已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22年部门预算中安排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经费499万元。
(二)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
201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深府办〔2018〕18号),设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等原则,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20%-50%比例实行风险补偿。其中,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可按规定享受风险补偿。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规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各商业银行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提高30个百分点,补偿比例最高为80%,切实提升风险分担力度。
(三)市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政策
2019年12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工作方案》(深财工贸〔2019〕59号),市融担基金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风险,对合作机构向我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债券融资开展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予以再担保。其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最高给予50%的风险分担,对债券融资担保业务、中型企业贷款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最高给予30%的风险分担。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可按规定享受风险分担。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规定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餐厨垃圾、禽畜粪便等农林剩余物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2.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方面,通过印发优惠目录的方式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对建筑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今年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出台优惠政策,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等政策。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金融业发展以及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金融基础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欢迎你们继续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献计献策。
特此回复。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牛得英、吴德俊,联系电话:88120714、88127074)
办理单位: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