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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关于《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09-13 15:12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立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瓶颈,推出8项举措11个政策点,打造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良好的融资生态环境。

  一是多措并举,强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若干措施》包括6条财政政策和2条货币政策。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风险分担、业务奖励、贴息贴担保费等方式引导、鼓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通过“设立首期20亿元的小微企业专项再贴现额度”、“扩大‘微票通’试点白名单”、“加快推出‘科票通’、‘绿票通’”、“扩大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等措施,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央行流动性支持提供了必要前提。

  二是财政出资设立50亿元总规模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是设立30亿元总规模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对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业务进行再担保,当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分别按5:5的比例分摊风险;通过为融资担保行业增信的方式,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壮大,进一步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企业融资问题牵线搭桥。二是设立初始规模为2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3000万元(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贷款金额分梯级设定,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资金池通过普惠高效、统一归口、精准补偿、突出重点的运作方式,提升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三是借鉴兄弟省市优秀经验,在我市试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2018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见》(银发〔2018〕162号)明确提出“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总结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的试点经验,因地制宜推广成熟做法”。我市在借鉴宁波等地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反复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拟试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两者按照2:8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对试点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奖励,对试点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给予1%业务奖励。

  四是落实无还本续贷和过桥资金贴息,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融资难题。一方面,近期,中国银保监相继出台政策,旨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明确提出要落实“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根据国务院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工作部署,以及近期中国银保监会的政策导向,银行可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审核合格后实施“无还本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提出“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深圳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专项用于鼓励银行对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同时对中小微企业申请过桥资金时,按照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贴息,帮助企业解决资金流动性难题。

  五是创新财政补贴方式,填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政策的空缺。一直以来,市政府层面还未有鼓励企业发债的具体支持政策。在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若干措施》提出“建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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