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大幅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严令禁止转贷、高利贷、无资质放贷等民间借贷行为,深圳金服整理要点如下:
1、承认民间借贷是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借贷合同无效:
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3、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 4 倍 LPR
最高法原规定的 24% 和 36% 两线三区利率红线,在 8 月 20 号版本的新规中进一步调整,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 4 倍 LPR。
以 7 月 20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 15.4%,相较过去有大幅度的下降。
4、以其他名义,导致实际利率高于 4 倍 LPR 的,认定为高利贷行为
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同时贯彻新实施的民法典精神,对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导致实际利率超过 4 倍 LPR 的不予支持;
逾期利率超过 4 倍 LPR 的不予支持;
利息、违约金加其他费用导致还款实际利率超过 4 倍 LPR 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