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各区(新区)和行业协会,结合日常监管、分类评级、现场检查、清理规范相关工作情况,经市区两级综合研判,认定我市第二批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现向社会进行公告。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请名单中各融资租赁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融资租赁”有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对名单中未按期主动退出行业的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对公告名单有异议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逾期视同无异议。
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加强甄别,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拒绝与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公告中的融资租赁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请及时向所属区金融工作部门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第二批)
2.有关部门及电话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