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8月,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市金融办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2018年1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出台的内容,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启动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试行)》修订工作。自修订以来,市金融办经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为增强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效率,本次修订将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金额、贷款坏账损失最高补偿金额和累计补偿金额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对于引导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意义。在内容上,对申报流程、坏账损失、监管手段及政策重合等方面做了多处完善,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设置,增强可操作性。
(一)提高政策补偿金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8〕1号)的第二项营造综合成本适宜的产业发展环境第八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明确了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银行向本市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限于企业经营用途),按照坏账损失补偿50%,最高限额200万元。根据《若干措施》,我办将《操作过程》中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金额、贷款坏账损失最高补偿金额和累计补偿金额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
(二)进一步明确“坏账损失”等事项
一是明确“坏账损失”概念。结合深圳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对政策整合推广的作用,进一步将“坏账损失”的概念明确为“我市在深圳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信用贷款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本金损失”。
二是增加政策重合的补充说明。根据市经信委牵头起草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银行机构已享受有关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政策等其他同类补偿政策的,不可再申请本风险补偿金”。
三是完善说明了违反规程的监管手段。即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或企业主,以及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该企业主(及其配偶)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且5年内禁止申请其他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信用网公示披露。
(三)优化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效率
在申请流程中,减少转请深圳银行业协会出具初审意见环节,由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进行审核和监管;各申请银行将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填写《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2份纸质版申请材料,我办接收材料后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