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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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

时间 : 2020-11-13 14:20来源 : 金融时报

  央行近期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对于分类施策稳妥化解包商银行、恒丰银行、锦州银行3家中小银行风险进行了总结。《报告》提出,下一步要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巩固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的重要成果,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并着重强调了“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平台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5年来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有4025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此前,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总结了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报告》提出,要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处置银行风险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拓宽基金使用渠道,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建立专业化处置团队,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预警、早期介入,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控制,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参股、控股、收购承接、设立过桥银行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在处置系统性风险时,同时发挥好存款保险处置平台功能和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丰富金融风险处置方式

  金融与风险形影相随,处置金融风险不仅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看,存款保险是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国际方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平稳有序处置了近500家问题银行,其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处置问题银行: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存款偿付。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存款保险已成为各国处置金融风险和应对危机的重要平台。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责。

  2019年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针对包商银行的风险特征,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促成新设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资产负债和业务,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偿付;委托偿付;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面,《报告》表示,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参股、控股、收购承接、设立过桥银行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进一步丰富了过桥银行等风险处置手段,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成立过桥商业银行,阶段性收购或者承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

  分析人士表示,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等处置措施是国际上较为成熟和完备的银行处置方式,能够较好地防止单一银行风险演进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上处置措施在我国的实践将有利于监管机构更为灵活多样化地开展风险处置。

  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作用

  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的一项关键风险管控措施。通过早期纠正,可以促使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推动风险早处置,防止风险积累扩大。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都具有早期纠正的职能。按照该条例,当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均可要求投保机构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化解风险,防止风险进一步恶化和传播。

  根据《报告》,2017年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存款保险加强风险监测,依法探索开展早期纠正,推动地方政府等各方面落实责任,形成风险化解合力。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及时识别重大风险,摸清风险底数。二是压实高风险机构自身的风险化解责任,加强对机构和股东的约束。三是及时向省政府通报农村信用社风险,落实管理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四是推动落实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风险处置责任。

  在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等各方推动下,截至2019年末,已对503家投保机构采取了早期纠正措施。其中,采取补充资本措施的437家,控制资产增长措施的219家,控制重大交易授信措施的138家,降低杠杆率措施的41家,已有206家投保机构风险初步化解。

  对于商业银行因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等原因影响存款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要求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早期纠正措施,也完善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前述分析人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是有效防范银行风险恶化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对于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将助力有效防范化解银行风险。

  《报告》表示,下一步存款保险还将继续依法履行早期纠正职能,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银保监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高风险机构整改、重组,有效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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