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毒瘤”。近年来,资本市场连续发生了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并提出了一系列“零容忍”具体措施,形成了“组合拳”。其中,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重要措施之一。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更为系统地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定义、审理原则、管辖、立案、登记、通知、调解、审判、上诉、执行与分配等内容,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
同一天,中国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范,明确了参加诉讼的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至此,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再向前迈进了一步。
规范代表人诉讼制度
近日,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澄星股份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列出了两种证券纠纷诉讼方式。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即集体诉讼),没有登记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这两种方式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中均有相关规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德清表示,证券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此前若有成千上万投资者来起诉,法院就要立成千上万个案子来审判。采用代表人诉讼后,针对成千上万的起诉只需要立一个案子审判,不仅大幅提升了案件审判效率,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说,目前已接受20多位投资者委托,后续可能还有100多名投资者加入。过去,多数股民不积极参与诉讼,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但获赔金额却不一定多。若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消极的投资者、不积极维权的投资者,也可受到法律保护。获赔投资者人数大幅增加,对于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就会更大。
这只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优势的一个方面。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
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诸多实践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和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新证券法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降低诉讼人维权成本
资本市场纠纷案件、涉诉案件具有涉及人数众多、专业性强、市场影响大等特点,投资者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效果也不理想。
怎么办?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司法解释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近日,投服中心*ST中安支持诉讼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ST中安(上市公司)现名称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徐晓代理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第一大股东深圳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ST中安及其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索赔。
“投服中心支持的诉讼,让相对弱势的普通个人投资者看到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希望。”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认为,未来无论是对广大投资者权益保护,还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都将凸显此次司法解释的作用。
“重点在于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尤其在‘代表人诉讼启动’‘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三个方面。”李圣说,通过“代表人诉讼启动”,既能做到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又能解决群体性纠纷;通过“权利登记”,既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操作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还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设置异议和复议程序;通过“代表人推选”,既尊重了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则,又考虑到如果登记的权利人对人选有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投票推选,从而使过去代表人推选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司法解释还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
在表决权方面,司法解释要求,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知情权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代表人对于决定撤诉、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放弃或决定上诉等重要诉讼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全体原告。
证监会高度重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平稳运行。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介绍,目前证监会正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除了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制定发布专门业务规则之外,根据分工安排,证监会系统另外一家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形成互补,后续根据需要再制定业务规则。
在焦津洪看来,证券集体诉讼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将按照业务规则中的案件筛选机制,对重大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