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近年来,天津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迅速,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但在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经营不规范、风险处置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容易诱发金融风险。一些单位和个人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仍时有发生,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防控压力,影响天津市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和工作机制,有利于扎紧扎牢制度的防火墙,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条例》明确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未经批准或授权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未报告重大金融风险情况,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等违法行为,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规定了法律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