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一些团伙以虚拟货币、“境外数字期权”等为噱头,诱导群众参与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现提示如下: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极易受到恶意炒作与价格操纵,要严防个别不法企业以虚拟货币或“境外数字期权”为噱头开展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请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成为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对于已参与有关交易活动的群众,建议尽快退出,并注意收集留存相关证据,积极向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