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抓手,打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体系有助于实现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共赢。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强调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2018年4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将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作为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的重点任务。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排头兵和示范区,金融创新活跃,是国内供应链金融的发源地和集聚地。除了有一大批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以外,深圳还拥有全国80%以上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的总部,以及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供应链实体企业。各类供应链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在深圳已经形成生态集聚,具备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产业基础和强劲需求。在当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金融改革加速破题的关键阶段,供应链金融成为未来重要发展方向,深圳有必要抓住机遇、勇于创新,在供应链金融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实体经济贷款难扎扎实实做出贡献。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稳妥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改革和创新,建设更具辐射力的产融结合示范区,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地位,2018年4月11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集各区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物流及供应链企业、制造业企业等单位召开全市供应链金融座谈会,从“搞研发、建平台、出政策、抓落实”四个方面对下一步供应链金融推动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根据座谈会精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宝安区政府联合来自若干代表性供应链金融企业、协会等的专家共同组织成立供应链金融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其后,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调研、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我市供应链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启动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的起草工作。在多次召开政策研讨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形成了《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着力强化对先进制造业创新和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促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供应链金融标准前瞻性研究。由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开展前瞻性技术攻关,以及供应链金融产学研用平台建设。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数据统计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产品服务、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以及仓储物流管理体系、交易单证流转体系等行业共性标准。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专业信用评级参考模型、风控管理参考模型等。(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打造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广东省智慧供应链体系及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及区块链等技术,连接供应链金融领域各类主体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平台。整合和共享供应链上中
第三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三)规划全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区(新区)规划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吸引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及其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对入驻我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的金融机构、制造业核心企业及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各区(新区)可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专业化经营。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考核等制度支持体系,开发适合制造业供应链融资特征的信息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挥差异化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商业保理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起设立再保理公司。(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履行商业合约,推广电子商业票据的使用。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六)强化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金融科技功能。鼓励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物流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等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为供应链金融赋能。对于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产业联动效应等综合情况,由各区结合实际,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七)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条件的区(新区),以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产业子基金,加大对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投资力度。利用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八)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Pre-ABS、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支持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Pre-ABS产业基金,用于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交易所发行ABS,盘活优质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资产二级流转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证监局,配合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九)加大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吸引和培育供应链金融人才,推进供应链金融培训交流。支持深圳市供应链金融企业、高等院校、虚拟大学园、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领域课程体系。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人才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加大供应链金融宣传力度。依托深圳供应链金融优势,打造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高端品牌。鼓励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积极开展论坛、展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供应链金融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监督审查,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等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责任单位:市各金融业协会、市各金融机构)
(十二)强化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相关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落实跨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动态监管,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理念,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依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其市场出清;严重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部门: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
(十三)本措施所使用的术语说明:
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供应链金融企业: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5.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
6.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区(新区)奖补政策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包含在深圳辖区(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各产业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牵头、配合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意见落实。
(十五)本意见的同类政策不支持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传统金融在面向中小微企业时,往往需要附加保证担保或不动产抵押,而供应链金融则主要利用供应链交易自然形成的流动资产(预付款、存货、应收账款等)作为担保,在特定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下,也有可能以信用授信方式进行融资。传统金融重视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对企业的风险研判往往是孤立、静态的,面对中小微企业时信息不对称难以解决;而供应链金融重视对企业的交易和交易对手进行分析,对企业的风险研判是联系、动态的,借助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融资过程的封闭性、自偿性,因此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供应链金融产品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应收类业务、预付类业务、存货类业务、信用类业务。供应链金融以融资类产品为主,解决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作用和意义所在,当然,供应链金融同时也包括了依托供应链向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保险、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的需求端主体主要是各类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提升供应链竞争力),由于供应链金融广泛适用性,其需求主体也遍布于各个行业供应链。供应链金融供给端主体目前也非常多样化,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经成为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此外,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还有金融科技公司、物流公司、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等多种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目前,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与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都有一定程度的运用。例如,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客户筛选、对供应链进行风险研判和动态监测,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供应链交易信息防篡改、可追溯,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追踪供应链物流信息,运用人工智能对供应链上下游交易和信用进行智能分析和自动决策等等。未来随着5G通信等技术的普及,以及上述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为供应链金融更好地加以赋能。
2014年以来,国家关于物流、电子商务、贸易流通、“互联网+”、制造强国建设、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的文件中多次出现鼓励供应链金融(或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融资等)的提法。2017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提出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2018年4月,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将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作为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的重点任务。在此背景下,2019年1月我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成为全国首个市级供应链金融专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