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深圳于2005年在全国率先设立“金融创新奖”,极大激发了全市金融创新活力,先后约2000个项目参与评选,一批创新性强、示范性好的项目脱颖而出,并在全国得到复制推广,有力促进了金融业创新发展。2017年2月,市政府六届七十次常务会议同意增加金融创新奖奖励名额和金额、增设金融科技专项奖,并部署开展评选办法的修订工作。为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3月以来,市金融办牵头开展《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府办〔2008〕112号)的修订工作,经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协会等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为顺应国内金融科技政策导向和发展趋势,培育金融新动能,本次修订,在名称上,明确将“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改为“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具有积极引导示范意义;在内容上,对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奖项设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程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增强导向、优化设置、改进流程。
(一)明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防控的根本要求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此次修订在“总则”中新增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金融创新奖的目标导向,即重点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金融等发展的创新。同时,为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引导金融机构处理好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金融发展不偏离轨道,此次修订在两方面做了强化:一是增加风控条件。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申报项目需满足风险防控有关条件,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规定,在合法性和权属方面不存在争议等。二是明确主体资质。我市新兴金融发展较为活跃,名称或经营范围含金融类业务的企业数量庞大,有些脱离监管之外,盲目创新甚至打着“创新”的旗号实行非法金融活动。为此,《评选办法》对申报主体做了细化明确,要求申报的金融机构、类金融企业须经中央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已完成合规备案。
(二)优化奖项设置,强化重点领域创新激励
一是增加金融创新奖奖励名额和金额。考虑到我市金融业规模成倍增长的实际(奖项设立之初,全市分行级以上持牌金融机构100余家,目前已增至420家,另有新兴金融机构数万家),将金融创新奖总数由原38个增至52个。相对全市金融机构数量数倍增长,奖项名额总体增幅控制在1/3左右,继续突出“宁缺毋滥、择优选强”。随着奖项名额增加,年度总奖励金额由原最高1150万元增至最高1950万元。其中,为鼓励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踊跃参与,促进构建多元化金融创新格局,优秀奖由不发奖金改为单个项目奖励15万元。
二是设置金融科技专项奖。金融科技(FinTech)是金融业未来趋势和前沿领域。当前,各国央行纷纷布局加大金融科技的研究应用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提出早日推出数字货币,并于今年5月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深圳具有发展金融科技的良好基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此次修订明确了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奖励内容、奖项设置、申报条件、评审流程等,将重点奖励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改进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等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优秀金融科技创新项目。
三是突出对深港金融合作创新的激励引导。深港两地深化金融创新合作,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双方互补优势,为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探索路径。此次修订在不增加总奖励名额和金额的前提下,提出安排6个名额(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用于奖励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完善跨境基础设施、拓展跨境投融资渠道、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合作设立新型机构等方面的优秀创新项目。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香港相关机构,还可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
(三)进一步优化申报评审程序
一是优化申报材料提交流程。重点增加了香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的程序要求。申报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奖项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香港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由该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认定后,再提交评审。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来源。评审专家从本市有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深港金融创新合作项目、金融科技专项奖的评审,邀请香港金融管理局委派专家评委参加。三是明确材料补正、项目公示的具体时限;明确初审、复审的分工安排;明确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答辩和审定要求;进一步细化异议处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