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规〔2009〕6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深府〔2013〕12号)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2号文,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在《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规〔201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础上,市金融办启动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起草工作,经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等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操作指引》主要包括2号文中规定的“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创新奖)、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含搬迁费用)、增资奖励、并购奖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购地建设奖励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奖励(购置设备补贴、购机和购船登记费补贴)、股权类机构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奖励、搬迁费用)、股权类机构租房(购房补贴)、股权类机构地方财力贡献奖励、创新型金融机构相关补助及奖励、金融类论坛补贴”十三大类的补贴、奖励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及时限。
(一)关于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限。为契合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将受理时间安排在3月、9月集中受理,方便金融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纳入预算拨付项目库。同时,《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办法》中界定不明的时间点,如将“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进一步界定为“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一年之内(起算时间以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靠后的出证时间为准)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审批时限方面,为进一步提升部门审批效率,市金融办将金融机构租房补贴、购地建设奖励金等项目的审批时限由180个工作日缩减为90个工作日。
(二)关于申报标准。《操作指引》对2号文中没有量化申请标准的资助项目,进一步补充了量化申请标准,避免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如2号文提出“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操作指引》将申请标准进一步明确为“(1)经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或备案;(2)行业内排名前五或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行业内排名前十或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可参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三)关于申报材料。结合奖励、补贴等项目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如去掉了原申报材料中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操作指引》将申报材料由“一式三份”减少为“一式两份”。
(四)关于申报流程。结合现行的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了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一方面,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将所有奖励、补贴申报调整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报,让群众少跑路的同时,方便申报单位适时查询申报进度,提升专项资金审批透明度;另一方面,在资金拨付审核环节,“财委复核”调整为“预算编制环节,财委审核入库”,缩短了审核时间;同时,在内部审核阶段,市金融办增加了办内综合处设专职复核岗位,进一步提高了专项资金审核的规范性和准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