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在《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基础上修订出台《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后,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标志着商业银行可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业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金融市场体系,优化我市金融业发展营商环境,做好金融招商引资工作,参照相关兄弟省市的经验,我办结合银行资管子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特色,将资管子公司作为金融企业总部,纳入我市金融专项支持政策中予以支持。同时,针对2号文实施过程中文字表述模糊,申报对象容易理解有误的条款,此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重点修订条款说明
(一)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可按照金融总部企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购地建设奖励金”相关政策条款。
(三)明确金融机构购房、租房补贴均为首次补贴,且只能享受一次;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购房补贴上限。
(四)按照政策文件的公平性审查要求,修改相关政策条款。
(五)修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相关扶持标准。
(六)删除“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相关支持条款。
(七)为避免政策歧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可覆盖政策发布之前在深成立的小贷公司和交易场所。
(八)补充规定“单家金融企业总部仅限一家一级分支机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规定“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九)补充规定“金融企业租购市级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的产业及总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购房补贴。”
(十)为避免政策歧义,修改了增资奖励的相关政策条款。
(十一)为避免政策歧义,明确“市级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二)增加“金融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相关约束性条款。
(十三)文件生效日期、规范性表述等其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