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深圳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规定,现就2018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一)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和优秀奖20名,单个项目奖金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金融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及体制创新。设推进奖2名,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
其中,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金融创新奖总名额中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完善深港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拓展深港跨境投融资渠道、促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合作设立新型机构等方面开展的优秀创新项目。
(二)金融科技专项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8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3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创新应用,对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改进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等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金融科技优秀项目。
上述各类奖项评选可缺额,但数量不能突破。
二、申报主体和要求
1.2018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主体范围包括: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申报主体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相关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具体遵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有关规定。
2.申报主体近两年内应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群体性金融风险事件。
3.申报项目应符合《评选办法》有关要求,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按申报截止日计算,即应于2016年10月9日后完成研发,于2017年10月9日前推向市场。对推向市场6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项目,须满足创新性示范性突出、短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条件,并提供详细比较说明材料。
4.申报金融创新奖的,每个金融总部机构申报项目数不超过6个,金融总部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个,新兴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报项目限1个。
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的,每个金融总部企业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金融总部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科技类机构的申报项目限1个。
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参评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各类机构的界定参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第(二十六)条。
5.申报机构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不得利用其他机构的项目参与申报。申报项目或成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经取得一致同意后,可以联合申报,申报单位由各合作方商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形式审查和材料要求
市金融办、香港金融管理局分别负责对深圳、香港符合条件机构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应提交《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证明材料(盖单位骑缝章);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项目,应提交《深圳市金融科技专项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盖单位骑缝章)。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其中,证明材料应真实客观,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研究开发时间和推出市场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会议纪要、公开报道等)。
(2)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项目鉴定报告、市场推广情况、上级表彰、所获奖项、媒体正面宣传等)。
(3)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内控制度、规章文件等)。
(4)与当前同类项目综合比较的证明材料(如行业同类项目情况、关键指标对比等)。
(5)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如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等。
2.地方新兴金融机构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备案、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的复印件。由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报、无明确金融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与金融业务相关性等情况说明材料。
3.此前参加过历届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活动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参加评审。如在原项目的基础上有重大创新,申报单位应在提供今年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另行提供重大创新点的详细说明和往年参评的申报材料。
4.受理时间。形式审查材料的受理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2018年11月9日,截止日后不再受理。经审查需调整或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本市各申报机构须在2018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其中,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请送至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4062室(联系人:倪先生,电话:88127441;请携带身份证从东门或南门登记进入);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项目送至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联系人:徐小姐,电话:88127542)。对应的电子文档请刻录光盘(PDF格式,光盘上注明公司名和项目名)连同纸质文档一并报送。
申报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奖项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香港机构,申报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具体由香港金管局通知),由该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审核认定。
四、评审和材料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一)金融创新奖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分初审、复审两个环节。
1.初审分组。银行类金融机构项目参加银行组评选;证券、基金、期货类金融机构项目参加证券基金期货组评选;保险类金融机构项目参加保险组评选;深交所、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项目共同参加综合组评选。符合深港金融合作特征的项目,统一参加深港金融创新合作组评选。
2.初审组织单位。初审由指定的协会负责。具体为: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银行组的项目评审;深圳市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证券、基金、期货组的项目评审;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组织保险组的项目评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综合组、深港金融创新合作组的项目评审。
同一金融机构入围复审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3.初审材料要求。包括纸质件和对应的电子文档。
纸质件包括《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申请表》(附件3)和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一式九份。报送纸质件时,应通过光盘一并提交上述文档的电子版(PDF格式为主),有多个附件的可适度合并。
根据各组安排,申报单位应于初审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至各组初审的牵头组织单位。初审结束后,各组牵头组织单位应提交本组一式全套项目材料、初审决议、评分表等至市金融办。
4.申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已获奖的撤销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复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经形式审查通过的金融科技专项奖项目,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进行评审,申报单位进行演示和答辩,具体另行通知。提交评审的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纸质件。包括《深圳市金融科技专项奖申请表》(附件4)和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指能够证明实施运营情况、主要创新点、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推广价值、风险防范水平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鉴定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媒体报道等。
上述材料按照《深圳市金融科技专项奖申请表》、补充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装订等格式要求参照金融创新奖。
2.电子文档。包括《深圳市金融科技专项奖申请表》和附件文档,格式要求参照金融创新奖。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报送。
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应于初审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至市金融办(深圳市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联系人:徐小姐,联系电话:88127542)。
五、审定与公示
评审结束后,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本年度金融创新获奖、金融科技专项奖项目,并直接评选金融创新推进奖。
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经表决通过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并对异议处置完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制作奖励证书并颁发奖金,以示鼓励。
特此通知。
市金融办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