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总部,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实收资本在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在实收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收资本金的,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