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第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具体条件为: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