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非法集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第二,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第三,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非法集资违反的前置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公众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了解该企业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活动频繁发生。除了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还出现了很多以P2P平台、交押金做线上任务赚外快等新形式,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6月1日,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帷幕。这是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那么,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形式?又会违反哪些法律?于公众而言,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资,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
非法集资变化多样
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5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了一起以领养鳄鱼获取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约8915.9万元。
去年10月底,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南山派出所等单位陆续接到投资人报案称,深圳鳄鱼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鳄鱼宝”P2P平台发布公告,鳄鱼宝平台从2019年10月21日起关停,平台的充值、开标、提现等功能停止,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提现。
据悉,鳄鱼宝平台上线于2016年11月,以投资鳄鱼相关产品为主,具体操作方式是投资人以领养广东宏益鳄鱼产业有限公司鳄鱼的形式,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平台承诺保本付息。
这只是目前非法集资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李舸禛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股权认购的幌子,利用股权激励机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的分红收益,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
第二,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针对老百姓的投资心理,以个人借款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投资人寄希望于集中资金优势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实际上嫌疑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把吸收的钱款投入其他P2P平台等高风险的投资领域,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血本无归。
第三,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在这一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成立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际上并非希望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向投资者许诺到期回购商品或者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利用投资者的获利心理,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鳄鱼宝平台属于第三种形式。”李舸禛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包括: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高科技开发、生态环保及能源项目等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等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等手段非法集资;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或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进行非法集资。
郑宁说,此外还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在郑宁看来,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非法集资又出现了三个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成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突出重点防早打小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李舸禛分析称,非法集资也具有鲜明的二次违法性的特征。其所违反的前置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的刑法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在郑宁看来,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据郑宁介绍,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对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郑宁建议:
首先,突出重点,防早打小。要突出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服务、虚拟货币、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突出老年人、青年学生等重点群体,突出车站广场、市场商区、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做好宣传教育。
其次,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要坚持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并重,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之间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最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
在李舸禛看来,在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使老百姓能够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利诱性、欺骗性;对于工商行政部门而言,应当加强对于公司设立的审核,发现缺乏实体经营活动、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公司,应当不予批准设立,已经设立的,应当及时关停。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中老年人容易受骗
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随机采访的公众更好奇的是,非法集资更容易将哪些人作为重点对象,遭遇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一般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对此,李舸禛说,非法集资活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有投资意愿,且有闲置资金,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投资模式又缺乏了解的群体。司法实践中,中老年人更容易被非法集资活动所迷惑。由于该部分群体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投资意愿,但是社会上的投资渠道又较为匮乏,加之该部分群体抗风险能力较低,不愿承受较高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要么利率较低,要么风险较高,因此非法集资这种承诺保本付息的投资活动一定程度上就满足了这类群体的投资心理。
在郑宁看来,目前,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高发的领域包括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涉农合作组织、资源开发、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民办教育等行业。
“最容易上当受骗的多为留守老年人、打工族、在读大学生、退休人员等群体。”郑宁说,这些人大都有两个特点,一是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二是人情社会存在民间借贷习俗,被害人对非法吸储者存在人身信赖,人们无论是遇到生活困难还是生产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周济渡过难关,若有了致富途径需要筹集资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层层直接、间接的人情网络。
那么,公众应当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资,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公众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了解该企业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郑宁说。
李舸禛则建议,公众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于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其次,在投资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的内容及企业的资质,结合非法集资的特征,重点审查集资活动是否获得批准、是否承诺高额回报等。对于那些没有实体经营活动且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应当提高警惕。一般来说,投资利率高于10%的投资,投资人应当格外小心。最后,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需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李舸禛说,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资,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报警。特别是投资合同、收据、协议、付款凭证等重要的投资凭证,投资人一定要妥善保存。此外,实践中常常因为投资人报案延迟,导致司法机关不能第一时间查扣相关证据,最终因为重要证据的灭失,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