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营口,一度有数十万群众为了蚂蚁而痴狂,小小蚂蚁成了他们眼中的财神,引得他们纷纷倾囊而出投资养殖。然而有一天醒来,他们却发现所有的投资几乎血本无归。
案情简介
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这个相当贫穷的小地方,却出了一个名噪一时、声震辽宁的大人物汪某某。大概没有人能料到,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汪某某,竟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养殖蚂蚁方式向当地老百姓非法集资高达约30亿元,这在经济不太发达的营口,可谓是惊天巨案了。
汪某某系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壳公司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方式为:投资者以租养或代养方式,以每组1万元的价格购买汪某某提供的蚁种,汪某某承诺以35%~80%的年利息回收蚂蚁,每37天返还本息一次,分10次返清本息。同时,汪某某还在辽宁各地大肆聘请当地人员设立分公司、代办点,并支付吸收资金额5‰左右的提成,迅速扩大了集资范围。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与投资者共签订10万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9.95亿元,其中有14.76亿元和7.21亿元分别偿还了投资者本金和利息,有7.98亿元被汪某某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案发后,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其中一名投资者安某由于受不了打击而自杀身亡。
作案手段
1.豪掷巨款,制造声势。汪某某的东华集团之所以短时间内声名鹊起,主要原因在于其善于“烧钱造势”。如汪某某大肆在报纸、电视台发布广告,制造大量“软新闻”,宣传企业形象,号称东华集团拥有养殖、酒业、饮料业、电缆、丝业纺织、酒店业六大产业,给人实力雄厚的假象,还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获得机会和领导、明星合影,增加公众的信任度。据调查,这些活动就花了上亿元。2004年,汪某某还以“东华集团”冠名赞助辽宁某电视台春节晚会。2004年下半年,在资金链出现危机时,东华集团又开始铺天盖地地宣传,以诱惑更多的人把钱砸进来,如辽宁某主流媒体为东华集团做了几个整版的形象宣传;10月18日,东华集团在公司所在地盖州举行声势浩大的一周年庆典,不仅大批明星应邀表演,而且还请到两位重量级主持人,在当地引起轰动。
2.假借实业,实为行骗。汪某某先是制造了一个蚂蚁养殖神话,向投资群众宣传蚂蚁产业利润如何之高,使得投资者相信所投资本金和利息能够保障。而实际上,东华集团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出资,集团下的六家企业均经营惨淡。汪某某只重视集资,根本不重视生产经营,如东华酒业基本没有效益,其生产的蚁蛾精系列酒由于定价过高,销售额只有10万元左右,截至2005年5月,该公司亏损2099万元。到了后期,随着养殖户越来越多,有一半的养殖户没送蚁种,但养殖合同依然有效,到期返款。另外,东华大酒店、由振东电缆厂改制成立的东华电缆厂也都大量占用集资款,且均处于亏损状态,只有东华丝业上交集团净利润36万元。这些情况说明蚂蚁养殖等实业口号只是汪某某实施犯罪的幌子,其直接目的为实施犯罪活动。
3.设代办点,铺集资网。为迅速扩大集资范围和增加集资金额,汪某某还组织人员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采取支付集资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发展了刁某某、王某某等15个分公司负责人,在辽阳、营口、本溪等地开办了几十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再下设代办点、经销处、咨询处等,触角伸向最底层的熟人社会,一个密集有力的集资网得以形成。据统计,仅这些分公司就共为汪某某集资近9亿元,有的分公司一家就集资2亿多元。
案件查处
2004年下半年,东华集团的资金链已开始吃紧,汪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进一步加快步伐,但资金链最终还是断裂了,投资群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汪某某刑事拘留,并于7月8日将其逮捕,随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陆续将刁某某、王某某等15名分公司负责人逮捕。2007年2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某死刑,认定同案刁某某等1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五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判决宣告后,汪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汪某某集资行为所借助的实体企业盖州市宇晨养殖场和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均系利用虚假文件、虚假出资方式成立的公司,在集资过程中,以这两家公司名义编造了养殖蚂蚁有高额利润回报的事实,以支付35%~8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骗取大量集资款后,汪某某又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东华集团及其有关下属企业东华丝业公司、东华酒业公司和东华大酒店,并隐瞒有关企业严重亏损的真相,通过设立分公司、代办点继续进行集资,并将骗取的集资款进行挥霍性投资、偿还前期集资款的本息、偿还贷款及个人消费,还将集资款中的4.27亿元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致使9802万元不能归还。因此,汪某某对7.98亿元债务主观上并无偿还意愿,也采取了有关手段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1月26日,汪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案件警示
东华集团案是我国近年来几大典型特大集资案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主犯被判处死刑的集资案,众多集资参与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退休工人将自己所有的积蓄拿去购买蚁种,结果却血本无归,甚至致使有的家庭一无所有,投资群众最终获得的偿付比率非常低。
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本案中的参与者安某,他拿自家的动迁补偿款10万元参与汪某某的集资活动,有9万多元未能收回,最终因经济压力和亲友指责而自杀。血一样的教训在警示后人,勿抱着暴富的幻想参加一些集资活动,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
(转载自: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