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完鼠标点钞票”,在网络上,诸如此类极具诱惑的帖子层出不穷,其后可能就潜伏着网络传销的黑手。
案情简介
2007年初,石某某、吴某、杨某某、刘某某、高某等人先后在武汉市、重庆市等地密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石某某将私募基金主要内容、新智网视屏专题等网络文摘下载到自己的U盘中。石某某、吴某、刘某某编制“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其后,石某某、吴某、刘某某等人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吴某、刘某某负责网上答疑、划款、网站日常维护和后台管理。石某某、杨某某、高某、匡某某负责发展投资者,骗取集资。
2007年2月至3月间,石某某等人用化名、曾用名在宁夏、四川、湖北、重庆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以传销方式“拉人头”,销售“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截至2007年5月25日,共骗取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返利、提成670余万元外,其余被石某某、吴某、杨某某、刘某某、高某、匡某某分赃并挥霍。
家住石嘴山市的刘某听信虚假宣传,明知是非法传销,不但自己购买基金,还伙同他人先后在宁夏大武口、惠农、平罗、银川等地以传销的方式发展人员购买基金。截至2007年5月25日案发,刘某等人在宁夏地区形成了200余人参加的基金传销网络,非法募集资金670余万元,返利及提成320余万元。其中,刘某以传销方式,自己或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41万元,获利3.8万元。
作案手段
1.虚构海外背景,编制虚假信息。为了能让投资者放心掏钱,石某某等人设立“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2.高额返利诱惑,进行网络传销。石某某等人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以这种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骗取资金。
案件查处
2007年5月前后,宁夏石嘴山市许多购买基金人员听信他人介绍,购买了“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2007年5月26日基金网站关闭,推销该基金的杨某某、匡某某也失去联系,不少投资人即向石嘴山市公安局报案。石嘴山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决定立案查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09年4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石某某、吴某、杨某某、刘某某、高某、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预期盈利和归还集资款的能力,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并以传销方式,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及返利和提成的非法手段,骗取不特定公众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明知是非法传销行为,仍积极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石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获刑。
案件警示
近年来,网络传销活动呈现出辐射区域广、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以拉人头公开聚集为特征的传销活动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变换手法转向网络传销。他们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其获利的主要途径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其结果是极少数顶层的传销组织者轻而易举获取暴利,而绝大多数参与传销者血本无归。
2011年8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就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群众:对网络传销骗局,请您务必高度警惕,避免误入传销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转载自: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