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的典型案例,并借此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案例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
注意!其操作手段有三:
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
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
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案例分析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
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风险提示
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社会公众应当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就稀里糊涂投资了业务不懂、风险不明的项目,要了解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可能高收益。
二、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社会公众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参与金融业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三、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公众要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却忽视了高风险,跟风投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金融产品;更不要一味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销售承诺而不注重风险辨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