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区的一些市民被一个犯罪集团设计的电子黄金投资游戏所迷惑,纷纷投资购买所谓的黄金币,以期获取高额收益,结果不但损失惨重,一些主要参与者还因组织参与此类活动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的一个下午,无锡市民施某某、蔡某某在一家酒店与丁某某会面,了解投资“电子黄金”有关事宜,并各自向后者交纳了1600元,注册成为了会员,无锡市一起以投资“电子黄金”为名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拉开了序幕。
操控“电子黄金”投资游戏的,实际是所谓的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该集团以互联网为平台,虚拟“电子黄金”币,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每天向会员支付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者发放奖金。据统计,集资活动波及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在全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资金近2亿元人民币。
在无锡,蔡某某又发展了张某某成为会员,张某某又发展了吕某某;在此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施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和吕某某四人直接或间接在无锡市发展了“电子黄金”的上线会员200余人,购买“电子黄金”币707万元,并非法牟取数额不等的利益。另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蔡某某还参与“电子石油”投资活动,在无锡发展了20余名“电子石油”会员,并将这些会员的投资资金人民币102万元汇往上线,非法牟利人民币3万元。
案件手段
1、借投资“黄金”做幌子。近年来,黄金投资日益受到老百姓的青睐,加之一些银行也推出了看不到黄金实物的“纸黄金”投资业务,犯罪分子就利用了黄金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推出“电子黄金”概念,并鼓吹国家鼓励境外投资,声称可以代客境外理财来迷惑老百姓,获取人们对一个虚拟概念的信任。
2、高收益低门槛做诱饵。投资“电子黄金”的会员每天可获得投资额1.2%~1.7%不等的高额返利(以“电子黄金”币方式支付),月收益高达30%以上,如果发展其他人成为“电子黄金”会员,还可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10%~15%不等的奖金,直接介绍7人以上的,还可在5代以内获得2%的对等奖金。综合起来,投资会员获得的年收益率高达300%以上,几十天就可收回投资,极具诱惑性。此外,成为“电子黄金”投资会员,只需交纳1600元即可,门槛很低,“成功了可以迅速赚钱,而万一失败反正损失也不大”,从而导致一些投资者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积极参与。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心理迅速诱骗很多群众成为会员,并利用高额收益和每天返利的甜头一步步将其引入深渊,最终越陷越深。
3、虚拟空间做平台。犯罪分子借助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极易迷惑群众。另外,其网站服务器先后设在韩国和美国,逃避了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
案件查处
2006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接到了工商部门转来的一个有关“电子黄金”的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在查处过程中,无锡市、市政府召集市公安、国安、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采取措施查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会员在无锡的支付结算方式、交易金额及资金去向,防止类似交易发生;同时24小时监控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及时掌握网址变动等新情况,控制无锡地区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2007年5月31日和7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陆续逮捕了施某某等四名涉案人员。
2007年12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这四人进行了公诉,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施某某等人参与的“电子黄金”(“电子石油”)投资活动系传销活动,且明知发展的下线越多听取的佣金和对等奖金就越多,可以看出被告人不光是为了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故意明确,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四人之间通过相互介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具有非法经营“电子黄金”的意思联络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判处施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和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和没收有关违法所得。
案件警示
近年来,像“电子黄金投资”这样的网络非法传销类集资活动越来越多,此类非法集资极具诱惑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起点金额小、回报高和周期短等特点,抓住投资者的心理,并利用了上线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短期内就能骗取巨额资金,一旦网站关闭,投资者将索钱无门,损失惨重难免。
具体来看,本案与传统非法集资案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采取了虚拟的“电子黄金”概念进行操作,玩的只是概念游戏,主要犯罪分子明显存在诈骗故意。事实上,只要稍加调查和询问,便能获悉“电子黄金”投资是否属实和合法,但一些投资者却越陷越深,要么是无知,要么是赌徒,寄希望于自己不会接到最后一棒,赚一把走人。因此,通过虚拟网络参与投资活动的风险更大,广大投资者务必睁大眼睛审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将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定为违法或犯罪,但如果在个人投资的同时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集资活动,即使并非活动的发起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施某某等四人正是此种情形,她们并非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的发起者,而是无锡地区的参与者,但在投资过程中却大量发展下线和旁支会员,并从中获利,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损失,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令人深思和慨叹。
(来源:湖南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