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购买林地进行托管造林既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又可以转手卖出获利,面对一家号称在河北、内蒙古多地拥有数千亩林地的公司的“承诺”,众多投资人难以抗拒,却没有想到这不过是幻梦一场。
案情简介
刘某某1952年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初中文化。曾在北京注册多家公司,但没有进行实际、真实的经营。2004年10月,他与北京无业人员崔某某商议后,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任董事长,刘某某任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承租写字楼,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项目,大肆进行宣传。在半年时间里,先后诱骗70余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1029万元,签订了560亩林地托管合同。
由于鑫世伟博公司没有经济实体,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5年5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崔某某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资金除小部分用于购买林地、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某、崔某某挥霍一空,造成投资人损失600多万元。
在销售林地的同时,刘某某还另起炉灶,2005年6月至11月,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谎称购买该公司的成材林、投资该公司的煤炭物流等项目可以获取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高额回报,骗取20余人投资款84万元。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刘某某采取类似方法,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久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谎称投资久阳恒通公司的煤炭及物流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骗取30余人投资款196万元。
作案手段
1.高额回报做引子。刘某某、崔某某二人对外宣传许诺,支付林木投资月息为4%~10%,介绍购买林地的,则可获得18%的高额提成。
2.林地托管做幌子。刘某某、崔某某二人到河北省某县,与某村签订租赁该村林地40亩、租期10年的协议。然后对投资者谎称,公司买了河北丰宁、固安、文安、永清、廊坊以及内蒙古林西等地的3580亩地,进行林地开发,吸引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林木托管协议书或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
3.上课参观洗脑子。为了获取投资者信任,刘某某、崔某某将群众带到公司上课,向他们提供在河北某县签订的40亩林地租赁合同及林权证,并带他们到该林地参观,鼓动投资者融资购买林地,获取高额回报,然后将林地卖出去。
4.亲戚协助当骗子。刘某某、崔某某开展集资并未在媒体做广告,更未请明星代言宣传,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把投资人拉入骗局。其中有个不容忽视的人,那就是崔某某的婶婶高某某, 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高某某直接介绍他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并参与介绍提成比例制定等活动,帮助刘某某、崔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7万元。
案件查处
2005年5月,鑫世伟博公司已运行维艰,难以支付利息,刘某某于此时离去,崔某某也于该年8月因涉嫌票据诈骗获刑,由于二主事者均缺席,公司勉强维持到11月就散了。在此期间,作为“总网头”的高某某受到投资者要求支付投资款的巨大压力,在无法坚持的情况下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予以立案,并于2006年4月和6月分别逮捕崔某某、刘某某二人。
法院认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认定高某某帮助刘某某、崔某某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警示
随着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辨识度的提高,过去一些空手套白狼式的集资花招已玩不下去,于是一些以经营实业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方式出现了,本案中以林地经营、托管造林名义进行集资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合作托管造林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一定的投资回报率。目前托管造林存在着五大风险:林木的培育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林木的成长受林木品种、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林木收益受林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林权证的发放程序复杂,如果是在基本农田、行洪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林的,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因此不可能发证;一些林业公司签订林地租赁协议时一般是分期付款,给投资人留下风险隐患。
以托管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与林地林木不见面的手段,再加上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很容易变成“绿色陷阱”。面对这样的诱惑,投资者要理性分析,切勿盲目信任骗子单方面的宣传,谨慎投资,谨防受骗。
(转载自: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