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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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公司”投资做房地产——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时间 : 2018-03-23 19:37来源 : 市金融办

  不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郭某某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

  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各个片区又设区域经理若干,主要负责产品推广及发展推广站。推广站设站长与负责人各一名,主要负责发展“员工”即传销人员。为逃避监管,郭某某为传销组织制定了严格的业务流程,规定传销人员首先要将购买传销商品的货款交各推广站站长手中,再由站长自行扣除店补后,集中汇入郭某某利用李某某、徐某某等员工个人身份证办理的私人账户。

  2.虚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大肆募集资金。保健品的传销并没有给郭某某带来大量资金。为加快资金募集速度,郭某某编制了公司将投资8500万元与淄博某水处理公司合作开发水库水厂、温泉假日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淄博高新区合作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藏医院的计划书,并宣称到2010年可实现销售利润3600万元。以此为名,他让各推广站推销所谓新产品订购销售模式,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募集资金。该“合同”向公众承诺,投资者可分期(每十天为一期)拿到18%的“违约金”(后改为17%),三个月期满返本。投资者如到期后不愿撤出投资即可续约,各推广站也能享有“新产品”订购销售业绩7%的提成。

  通过上述方式,香格里拉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这些资金进入郭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后,部分用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部分被用于支付香格里拉公司运作开支及填补新大地公司的欠款。

  实际上,淄博某水处理公司曾与香格里拉公司达成开发温泉的合作意向,后因其投资不到位而终止,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项目合作,与淄博高新区的合作项目也是子虚乌有。

  3.谎称上市,欺诈发行股票,骗取公众钱财。为达到不给投资群众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目的,郭某某又抛出了一个诱饵,通知各推广站对外宣传: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发行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要求原“新产品”购买者以每股2.8元的价格申购股权,并公开承诺金藏煌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购买者即可获得每股3美元的回报。各推广站此后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余元。为提高推广站积极性,郭某某规定推广站享有购买股票业绩每股0.2元的提成、“新产品”订购转股每股0.1元的提成。

  案件查处

  郭某某及其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早已引起了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注意。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地域广、金额大,当地公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甘肃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2008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郭某某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2008年6月23日,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注册成立公司,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以销售保健品为名,采取“拉人头”获取提成,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门槛费,继续发展下线再牟取非法利益等方式,发展3000余名群众参与此项非法经营活动,数额达154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郭某某组织、实施非法传销活动的同时,又虚构其公司有多项建设项目以及所吸取资金的用途,夸大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范围,隐瞒该公司根本无力偿还社会公众投资款及其利息能力的真相,指使王某某、郝某某等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采取承诺高回报,签订虚假“订购新产品”合同的方式,欺骗群众投资5327万元,给群众造成1769万元的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郭某某虚构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事实,以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原始股”的名义,授意王某某、郝某某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金额383万元,此款全部打入郭某某指定的账户,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0年6月21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相应惩罚。

  案件警示

  郭某某犯罪团伙,先是以传销模式推销保健品,获取利润。在资金链断裂后,再使出“产品定销”和“发行股票”等招式“拆东墙补西墙”,用今天集资的钱还昨天的债,最终形成资金“黑洞”。“高额回报”这个诱饵,是非法集资者屡试不爽的“绝招”。在高额回报的“钱景”面前,许多人将自己的血汗钱投进了所谓的“项目”。结果,等待投资人的不是高额回报,而是集资款化为乌有的消息。

  郭某某案的受骗人80%以上都是老年人。其他相同的案件中,老年人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了主角。老年人为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手中总会留一些“压箱底”的钱,而这些养老钱如今却成了骗子们眼中的“唐僧肉”。各种套钱圈钱陷阱,盯上了老年人的积蓄。 老年人上当受骗主要有两个因素: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和假冒伪劣产品夸大的疗效。老年人对新型犯罪形式和诈骗手段缺乏了解,再加上这类诈骗案的犯罪手段非常隐蔽,老年人在未完全了解投资对象的情况下易轻信劝诱。此外,我国养老体制还不尽完善,老年人希望自己有限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为生活提供保障,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老年人自然容易上当受骗。

  (转载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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