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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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时间 : 2021-06-15 11:37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A: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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