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网络具有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三是推出三种投资方式。一是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