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因此,有人就会提出,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对其做出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司法部门就不能对其采取违法性的认定。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