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广告代言人应定义为非法集资协助人,根据《意见稿》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当然,如果其符合《集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情形的,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