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第二十条:
(二十)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