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仅对申报备案企业实收资本作出要求,注册资本暂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