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公司。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