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