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