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第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绿色投资评估:
(一)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五千万元,且依法依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项目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