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5-14 11:01:13

  A:《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