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禁止、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https://jr.sz.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中央、省金融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金融相关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二)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机构领导信息;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金融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解读;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深圳市金融专项统计数据;金融运行数据;数据解读等。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主要包括:权责清单、事项清单、“双公示”目录、行政许可信息、结果公示等。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包括:“双公示”目录、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执法公示等。
(七)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
(八)政府采购;
主要包括:采购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等。
(九)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干部任前公示、人员招聘、职位申请表格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工作动态;本单位重要通知、公告;建议提案;重大决策事项相关信息;征集调查、在线访谈、咨询电话等互动交流渠道;办件查询、资料下载等服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网址:https://jr.sz.gov.cn/gkmlpt/index),该页面包含本单位法定主动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https://jr.sz.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形式进行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s://jr.sz.gov.c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信息检索、查阅,分享、打印网页和下载相关材料。
对于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还将采取一些辅助方式进行公开,如: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和“深圳金融”微信公众号、“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新浪微博等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形式,主动宣传和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对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及时公开,最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依申请公开。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2.依申请公开要求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函、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连同身份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申请表》中应当包含下列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标题、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表》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3.依申请公开渠道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纸质《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ysqgk.gd.gov.cn/755031/index。
(3)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邮件、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补正时限
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期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征求意见期限
办理过程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按照不予公开答复申请人。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牵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以上向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5)缴费期限
本单位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申请表》中要求的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及缴款通知书,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5.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单位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 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单位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6.依申请公开答复
本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登记该申请;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验、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根据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当场答复且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迟延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单位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形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不予提供。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4062室
邮政编码:518035
联系电话:王小姐 0755-88120326
张先生 0755-88127356
传真号码:0755-88102978
电子信箱:jrb@shenzhen.gov.cn。(此邮箱仅作为咨询交流使用)
四、其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根据申请审核属实的,做出更正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755-88125159(合规审查)
投诉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4062室
邮政编码:51803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