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财产保险公司:
为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现将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反馈。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 保监会
2017年5月23日
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事关发展和公平,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改善民生,保障就业,增进社会公平感、获得感,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支持,防止脱实向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服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2015年,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原则、目标和要求等。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有效推进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弥补金融服务短板,增加有效金融供给,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发展规划》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从当前实际出发,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要在《发展规划》要求基础上,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群体和脱贫攻坚等领域。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以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为导向,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事业部制普惠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对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考核评价,充分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弥补金融服务短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商业化运作。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总体要求,加大信贷投入,倾斜资源配置,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实现普惠金融事业部长期可持续发展。
2.条线化管理。建立普惠金融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按照贴近市场和客户的原则自上而下搭建垂直的经营管理机构,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审批效率,实现经营战略的有效传导和落实。
3.专业化经营。建立专门的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机制,将内部资源、政策向普惠金融服务领域倾斜,下沉经营重心,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4.差异化发展。以提升重点薄弱行业、人群、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为导向,发挥资金、网络、产品等方面优势,立足现有客户基础、业务特点、服务优势,突出重点,提高服务精准性和有效性,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
5.分步骤实施。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晰业务边界,循序渐进,逐步优化,有计划、分步骤、高效率地推进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开。优化普惠金融前、中、后台业务管理,分阶段推进组织架构完善、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优化和产品服务创新。
6.配套政策支持。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和政策,针对普惠金融业务成本收益特点进一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实施正向激励,提高大中型商业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三)总体目标
通过在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适应普惠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普惠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架构,健全普惠金融专业化服务体系,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增加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脱贫攻坚等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体现普惠金融服务的普及性、便利性和优惠性,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用普惠便捷的金融服务促进就业扩大、经济升级和民生改善。
二、组织架构
大中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是为实施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大中型商业银行应明确事业部业务边界,建立普惠金融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
大中型商业银行可在董事会设立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普惠金融事业部年度经营计划、考核评价办法等。可在管理层设立普惠金融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普惠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并开展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考评激励等工作。
银行总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按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合理界定划分普惠金融事业部与其他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普惠金融事业部承担全行普惠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规则制定、产品研发、风险管理等职责。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分支机构科学合理设置普惠金融事业部的前台业务部门和专业化经营机构,合理界定职责范围,按照贴近市场和客户的原则,下沉经营重心,下放审批权限。普惠金融事业部中后台服务职责可由全行统一的中后台部门承担。
三、经营机制
(一)建立专门的综合服务机制。拓展普惠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开发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服务。除融资、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普惠金融需求。制定符合普惠金融需要的信贷管理政策,细化准入政策和标准,建立专项信贷评审机制。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普惠金融事业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延伸服务半径,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专门的统计核算机制。明确普惠金融事业部与其他部门之间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真实反映普惠金融事业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定期生成事业部统计核算报表。
(三)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构建科学的普惠金融事业部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覆盖资产减值风险。强化内部审计功能,防范普惠金融业务风险。对普惠金融业务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四)建立专门的资源配置机制。专门配置普惠金融事业部各项资源,专门下达信贷、经济资本、费用、固定资产、用工等资源计划,为普惠金融服务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有效控制成本,合理定价。
(五)建立专门的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普惠金融业务特点的专项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构建有效的绩效薪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监督管理
在鼓励和支持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加强监管,防止借普惠金融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银监会依法对大中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督促相关银行严格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银监会派出机构分别对其辖内大中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重点关注基础金融服务、信贷投放以及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等。财政部依法对大中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进行财务监管,重点关注财税优惠政策落实、财务管理合规等。审计署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协同监管,及时提示风险。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发展和服务情况定期向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报告,银监会适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大中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并实施差异化支持政策。
五、配套政策及分工
结合各银行差异化市场定位,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等专营机构,支持银行完善服务网络。引导银行机构适度提高、合理把握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业务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银监会)
继续做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和引导。用好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完善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核销处置政策。按现行税收规定实行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落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完善当前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主要领域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将普惠金融业务中的其他领域纳入政策覆盖范围,统一对普惠金融业务达到一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政策方面给予一定激励。发挥好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对普惠金融业务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大对“三农”、小微、扶贫、“双创”等领域支持力度。在宏观审慎评估(MPA)政策参数方面,对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工作执行较好的商业银行予以适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的信贷支持。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三农”、小微企业、扶贫等领域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强化结果运用。扩大中小企业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设立普惠金融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发挥政府性担保体系对发展普惠金融的支持作用,探索多种形式的担保增信方式。推广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群体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银保、银担合作模式,强化普惠金融业务风险分担。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保监会)
加强小微企业信息数据整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降低小微企业违约风险,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六、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抓紧梳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与促进“双创”等政策相衔接,强化支持保障,共同推动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银监会要督促大中型商业银行成立普惠金融工作专班,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各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普惠金融事业部相关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6月底前,大型银行要形成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2017年内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尽快开展工作,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骨干力量。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