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深圳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资金资本密集、金融创新活跃、研发能力突出、产业基础雄厚,初步形成了“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资深度融合”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
风投创投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助推器”和创新发展的“加速器”。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风投创投发展。自2003年以来,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并在2010年、2014年、2017年先后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等专项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创投产业发展,相继成立了全国千亿级规模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百亿级规模的天使母基金,以及国内第二家“出海”投资的人民币投贷基金等,努力营造出良好产业营商生态环境,涌现出深创投、东方富海、达晨创投、松禾资本等一大批具有国内影响力、充分代表深圳本土品牌的风投创投企业。截至2021年底,深圳辖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308家,管理基金数量1.98万只,均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2.27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北京、上海。
坚持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助力提升“五力”、打造“五地”,深圳正在全面推进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工作。在业界的呼吁和期盼下,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以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优化私募和创投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首批清单事项为契机,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高质量发展战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的投资力度,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和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二、政策导向及亮点
(一)立足国际、践行国家战略,全面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若干措施》强调创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重引导资本要素资源精准聚焦新经济、新产业,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重硬科技的产融生态体系,吸引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聚集。同时,紧扣围绕落实综合授权改革首批清单事项关于“优化私募和创投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任务,抢抓“双区驱动”重大战略机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加快产融深度融合,为率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承载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经济体系,跑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第一程”贡献金融力量。
(二)扶持力度大,始终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一是适当提高落户奖励。引导机构重归“投资”根本,《若干措施》根据创投机构实际在深投资额分档次进行奖励,将对创投机构单笔最高奖励从1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确保扶持政策在全国具有相对领先优势,同时有效提升了金融资本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实际支持力度。二是固化存量头部机构在深集聚。《若干措施》提出,以营业收入2亿元且同比增长10%或利润总额2亿元为标准,对存量头部机构按照退出贡献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单笔奖励2000万元,旨在固化优质存量资源,促进优质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做优做强。三是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我市原有政策门槛较高,中小型创业投资企业难以获得市政府奖励或扶持。对此,《若干措施》鼓励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的创投机构,按照创投机构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单笔最高奖励500万元。四是高管人才奖励灵活。用好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根据创投企业贡献情况对高管人员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等等。
(三)政策体系全,覆盖创投产业“募投管退”全流程。《若干措施》聚焦当前行业“募投管退”的关键环节,明确重点领域和改革方向,释放改革“组合拳”。在资金募集方面,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发起设立母基金,发展项目制专项子基金;争取国家级母基金落地深圳;探索社保基金、年金等长线资金开展权益类投资试点等。在退出渠道方面,首创提出探索头部创投企业上市制度安排,推进PE/VC份额转让试点、发展S基金及可变资本等行业最关键的改革措施。在行业治理方面,规范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商事登记注册,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信息化服务平台(简称“好人举手平台”),建立全流程分级分类“名单制”管理体系,提升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机制。在投资聚集方面,除财政奖励外,进一步强化市区“一盘棋”统筹协调、整体规划,在福田、南山、前海、光明等地规划打造特色创投街区、基金小镇和重点楼宇;创新招商机制、市区政策叠加,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对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为创投机构“引项目、聚项目”等提供全方位服务,使深圳成为国内创投发展“沃土”。
(四)创新活力足,在金融创新开放上拓展“辐射度”。一是充分发挥深交所资本市场核心地位优势,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二是持续深化深港“合作牌”。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先行先试契机,依法依规推进区内资本可兑换等创新试点工作,促进跨境双向流动。三是建立全球财富资源引进的“直通车”。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用足用好100亿美元跨境投资额度;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拓展创投风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引入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四是市区引导基金制度更灵活。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进一步筛选优秀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人;支持国有创投标杆企业发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等等。
三、主要内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除《若干措施》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配套制定了《关于深圳建设国际创投风投中心的工作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滚动式形成“1+1政策措施及任务清单体系”,作为促进我市创投风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行动纲领和具体措施,全面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加快提升我市创投行业的引领力和辐射度,精准引导资本聚焦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从目前公布的《若干措施》来看,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17条意见措施,包括发展目标、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他说明事项,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发展目标,主要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共促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部分 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重点强调行业规范和治理是高发展的前提,并明确了商事登记流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绿色通道开辟等内容。如,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公示及联合惩戒”。依托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部分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明确了鼓励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激发天使投资活力及空间、人才等方面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措施。
-对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单笔最高奖励2000万元,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对头部机构依照退出贡献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创投机构“以奖代补”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着力培育天使投资生态环境。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研究天使投资划型标准,探索建立差异化监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对重大论坛活动、调研课题等给予支持。
--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第四部分 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通过高品质规划国际创投集聚区、拓宽募资对接渠道、丰富退出渠道、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推动创新开放、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等措施,促进创业投资在“募、投、管、退”等环节加快发展。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鼓励风投创投企业的被投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
第五部分 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明确了从创投法治化理念、信用环境、中介服务体系、组织保障和督导落实等方面优化创业投资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评价、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第六部分 其他说明事项,明确了本措施适用的创投机构范围、条件,享受本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所应作出的承诺,及负责解释的主管单位、政策期限等,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
下一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各相关单位,推动落实《若干措施》及配套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本市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集聚全球顶级创新资本要素资源,赋能全市科创企业发展,助力深圳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