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7年10月,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2017年2号文),我局于2018年4月相应制定并发布《<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深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原《指引》)。2018年,市政府对2017年2号文作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将股权投资机构财政贡献奖励改为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于2018年12月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6号)(以下简称2018年26号文),但原《指引》尚未根据2018年26号文作相应调整。
为顺利推进2019年资助项目受理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原《指引》条款内容,我局对原《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深金监规〔2019〕1号)(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因2018年26号文已取消购地建设奖励金,故删除原《指引》第七条购地建设奖励金的相关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原《指引》第九条股权类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奖励的申报起算时间。
(三)因2018年26号文已取消股权类机构地方财力贡献奖励,增加股权类机构管理费收入奖励,故删除原《指引》第十一条股权类机构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相关内容,在《指引》中增加第十条股权类机构管理费收入奖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