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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01-04 11:55来源 : 市金融办

  一、修订背景

      2016年8月,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市金融办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2017年5月,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启动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试行)》修订工作。5月以来,市金融办经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为增强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效率,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本次修订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补偿范围扩大为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或首次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对于引导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意义。在内容上,对坏账损失、企业信用记录、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等方面做了多处完善,进一步改进流程,优化设置,增强可操作性。

  (一)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据多家银行反映其客户群中微型企业贷款,多是以企业主为借款主体,将借入资金用于企业经营,但此类贷款所产生的坏账损失不属于现有政策的覆盖范围。为更好的发挥政策效率,经研究讨论,将向“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或首次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坏账损失”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坏账损失”等事项

  一是明确“坏账损失”概念。结合深圳银行业实际情况,经与深圳银监局、市财政委等讨论研究,将坏账损失明确为本金损失,不包含该笔贷款的利息和罚息。

  二是明确“中小微企业主”概念以及贷款用途。明确了中小微企业主概念,即“中小微企业主是指中小微企业(满足前述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明确了中小微企业主贷款用途,即“向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信用贷款,必须用于其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

  三是明确了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和征信记录查询时间。鉴于《操作规程》中要求“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对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限予以限制,即“中小微企业应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鉴于征信报告的可参考度与取得报告的时间点密切相关,因此查征信查询时间明确为中小微企业(主)在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或在银行建立授信额度之前的三个月内进行征信查询。

   (三)优化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效率

  一是优化申请时间。为了集中处理,提高效率,减少文来文往,风险补偿金每半年受理一次,银行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坏账损失,于正式受理通知发布后15日内提出申请。

  二是优化申请流程。实现电子化申请管理,申请入口为深圳金服平台(网址:http://www.o-banks.cn),各申请银行在深圳金服平台填写《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上传电子版材料;

  三是优化申请材料。线上审核通过后,申请银行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由5份减少为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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