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起草背景
为落实《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文件精神,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大力发展我市金融总部经济,结合我市金融发展实际,我办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前期,《操作指引》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并予以研究吸收采纳。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事项
《操作指引》的主要包括3大部分,具体包括“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报对象、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报递交材料和其他补充说明事项”。《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及原则性标准均参照7号文、2号文和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市金融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我办在以下方面对《操作指引》进行了细化补充及明确:
一是申报对象。主要为2号文规定的金融总部企业、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以及满足2号文相关标准且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法人机构,以上统称为金融类总部企业。金融类总部企业还需满足7号文的总部认定条件和1号文的用地申请条件。
二是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请所需递交的材料。参照1号文,明确了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申请程序。同时,在1号文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申报需递交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金融总申请报告、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验资报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
三是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监管。按照1号文规定,明确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监管。区政府与用地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并根据《监管协议》约定事项,定期核查履约内容,确保申请人承诺的兑现。
四是其他补充事项。为做好政策衔接,明确了参照2号文申报用地建设奖励金的金融类总部企业,必须是参照本《操作指引》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类总部企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由前海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具体工作。同时,补充明确金融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及用地标准按照《操作指引》执行。按照《操作指引》获得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类总部企业可按照2号文相关标准申请用地建设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