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现状
2004年,为支持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市出台实施《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提出设立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于2004年制定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外〔200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极大的支持了我市金融业的发展、做优做强,吸引了一批优质金融机构来深发展、做优做强。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专项资金管理,2011年,市政府对全市各项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整合,将专项资金分为产业类和民生事业类等两类资金。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办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规〔2011〕2号)。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011年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已使用超过5年,有效期已满。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资金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这里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二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需要。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明确了资金使用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严格要求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各部门管理职责以及预算管理需随之调整。
三是贯彻落实扶持金融业发展新政策的需要。2017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支持新扶持政策的实施,《管理办法》需做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四是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对申报单位的职责规定,对重复申报、骗取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规现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分别涉及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内容。
二、具体修订情况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根据最新的政策背景,对第一条的政策依据进行了调整。
2.第二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定义和预算规模的核定原理,并明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3.结合工作实际,对专项资金的原则和运行模式进行了调整。
(二)第二章“职责和分工”部分
4.贯彻《预算法》的主体责任要求,按要求规范章节标题,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重新规范了金融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明确了资金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审核和拨付、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强化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组织协调、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的责任。在第七条增加了资助对象在申报、规范核算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的责任。
(三)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部分
5.根据《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内容,增加了第八条,明确了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6.第九条明确资助对象的界定、资助条件及标准以《若干措施》规定为准。
(四)第四章“预算管理”部分
7.贯彻《预算法》的精神,新增加了第四章预算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工作实际,增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编制、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流程和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五)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部分
8.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申报条件及资料”和第五章“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内容,申报及审核具体流程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9.第十五条对申报单位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10.第十七条对公示时限以及异议处理进行了规定。
11.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补充规定了特殊项目和未明确项目的申报要求。
(六)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分
10.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强化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评价等职责。
1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申报、评审等环节的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
12.第二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
(七)第七章“附则”部分
13.明确了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的依据,涉及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14.明确了管理费用安排、办法解释单位和有效期限,涉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