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17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文件精神,近日市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签发保证保险保单为小微企业增信,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施办法》包括七章二十二条内容,涵盖总则、贷款规定、 风险分担、政策扶持、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现将重点事项解释如下:
一、融资支持对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市场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试点期间,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备注:采用国家统计局2017年划型标准)。
二、业务经营原则
(一)保本微利
《实施办法》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险费率上限,其中: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保证保险(含附加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二)市场化运营
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合作开展业务,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银行负责做好贷前风险识别、贷款利率定价和贷后管理工作,做好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前尽职责任调查、保险费率定价工作,提供保险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及时受理借款企业投保申请、银行索赔申请。
三、风险分担方式
考虑到深圳辖区金融机构活跃、金融市场化程度高,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由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贷款风险。借款企业连续欠息90天以上或贷款到期3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且追索无果的,试点银行可向试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试点保险公司在收齐索赔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理赔。索赔申请材料由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协议中载明。
四、业务办理渠道
为实现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精细化管理,依托深圳市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服平台)开展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深圳金服平台注册、发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受理企业借款申请,推进各环节业务流转。借款企业在深圳金服平台注册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五、政策扶持
(一)奖励对象
获得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资格,银保合作协议报市金融办备案,且贷款利率、保费费率不超过《实施办法》规定上限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二)奖励标准
为调动银行、保险公司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性,采用业务奖励方式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市政府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元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放小额贷款的金额分别给予0.5%、1%的业务奖励。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年度业务奖励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比例予以折算。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所获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部门、团队和个人。
(三)奖励资金申报操作指引
1.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1次。试点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后,试点保险公司签发符合条件的保单后,可分别提出专项奖励资金申请,申请有效期为一年(试点银行自发放贷款之日起算,试点保险公司自签发保单之日起算)。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补贴,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材料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3)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借款借据(银行提供)、保险保单(保险公司提供)。
上述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第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申报审核流程
(1)申请:申请主体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请机构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
(3)审查:市金融办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金融办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请主体根据市金融办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金融办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六、监督管理措施
(一)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报表,并保留相关业务凭证备查。
(二)建立借款企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市金融办牵头建立借款企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部门联合采取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七、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及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牵头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会同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开展业务检查,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法依规向试点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企业、连带责任人征信信息查询,将相关企业和连带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履行对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开展专项核查督导或业务检查。
八、政策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