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专家解读

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01-02 09:47来源 : 市金融办

  日前,市政府在《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基础上修订出台《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后,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标志着商业银行可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业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金融市场体系,优化我市金融业发展营商环境,做好金融招商引资工作,参照相关兄弟省市的经验,我办结合银行资管子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特色,将资管子公司作为金融企业总部,纳入我市金融专项支持政策中予以支持。同时,针对2号文实施过程中文字表述模糊,申报对象容易理解有误的条款,此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重点修订条款说明

  (一)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可按照金融总部企业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购地建设奖励金”相关政策条款。

  (三)明确金融机构购房、租房补贴均为首次补贴,且只能享受一次;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购房补贴上限。

  (四)按照政策文件的公平性审查要求,修改相关政策条款。

  (五)修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相关扶持标准。

  (六)删除“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相关支持条款。

  (七)为避免政策歧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可覆盖政策发布之前在深成立的小贷公司和交易场所。

  (八)补充规定“单家金融企业总部仅限一家一级分支机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规定“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九)补充规定“金融企业租购市级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的产业及总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购房补贴。”

  (十)为避免政策歧义,修改了增资奖励的相关政策条款。

  (十一)为避免政策歧义,明确“市级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二)增加“金融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相关约束性条款。

  (十三)文件生效日期、规范性表述等其他调整。

附件下载

分享到: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 深圳市金融监管服务平台 广东政务服务网 依申请公开 局长信箱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审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信访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深圳市气象局(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