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汇聚金融力量赋能实体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绿金条例》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并对未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绿金条例》的工作要求,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工作流程,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制定和实施《指引》,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投资前评估及投资后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方法,推动金融机构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投融资全流程,实现投前风险识别、投后动态监控,并持续建立健全绿色投资评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编制过程
《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组织专业团队开展《指引》的基础研究工作。《指引》编制过程中,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对于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领域具有领先性、代表性的标准与制度文件,确保《指引》与国际先进理念相接轨。《指引》制定过程中,先后多次面向各相关政府部门、深圳市各业态金融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意见征求,调研相关主体对于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及难点问题,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及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完成《指引》文件。
四、政策内容和亮点
《指引》准确落实《绿金条例》工作要求,充分贯彻《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银保监发〔2022〕15号)政策精神,明确了应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投融资活动类型,以及金融机构在制度建设、投资前及投资后环境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建设,以常态化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明确机构内部绿色投资评估工作的职能分工及工作流程,以常态化工作机制保证绿色投资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以金融力量推动绿色转型
《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应结合项目环评文件全面评估分析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及环境效益。
另外,《指引》提出金融机构要关注客户(融资方)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组织治理、制度建设、申诉与回应机制、环境信息披露等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通过金融力量推动实体企业绿色治理水平的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低碳转型发展。
(三)建立投资后环境风险监测机制,持续跟踪投资项目环境绩效
《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将投资前评估发现的问题纳入到投后管理中,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推动项目主体每年提交环境风险监测报告,持续关注投资项目的环境表现及环境绩效实施情况;同时,若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环境事件,或项目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义务及承诺,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出响应。通过金融机构的力量推动客户解决在项目开发全生命周期中出现的或潜在的不利风险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