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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咨询

时间 : 2008-10-20 00:0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鼓励和促进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深圳的科学发展。

  (二)深圳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深圳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深圳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我市在政策扶持、规划布局、服务培育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总部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新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国际化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国际化带动、市场化促进和信息化服务为支撑,坚持整体促进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稳定巩固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把深圳建设成为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四)基本原则。发展总部经济,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鼓励企业在竞争、合作和"走出去"中发展壮大;坚持总部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形成产业调整与总部经济联动发展、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坚持培育品牌与引进做强相结合,吸引国内外总部企业落户深圳,引导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优势的企业扩大业务领域和辐射范围;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加快形成高效、有序、梯度的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鼓励现有企业向深圳集中高端业务,构建"总部-生产"的链条关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共赢。

  (五)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以中心商务区为核心的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经过5到10年的努力,争取一批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一批企业进入专业领域世界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到2010年,总部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9%,对全市税收直接贡献率达到18%。

  三、突出战略重点,加快形成总部经济基本框架

  (六)积极引进国内外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发挥深圳地理位置、市场体系、营商环境、国际营销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以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区域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深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充分利用企业总部与深圳现有产业结合紧密的有利条件,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深圳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大企业集团根植深圳,加快企业和城市国际化进程。

  (七)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支持国有企业打造重点优势企业集团,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战略。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扎根深圳,加速成长壮大。对于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八)构建"内聚外联"的培育和支持体系。实施与周边城市和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发展策略,支持深圳优势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发挥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通过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等方式,参与异地企业改组改造,在营造适合自身总部企业培育、发展和根植的内聚效应的同时,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和价值链条,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和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全面打造适合深圳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九)培育支柱产业总部企业。坚持"产业第一"的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深圳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和文化产业发展优势,吸引、扶持和培育一批四大支柱产业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以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为目标,以金融创新和建设金融安全区为重点,支持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总部在深圳设立投资中心和交易结算中心。以"两港"运输业、第三方物流为重点,支持物流总部企业在深圳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和仓储保管等职能性总部,提高现代物流业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继续推进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的改革,建设优势明显的文化产业集团。

  (十)加快建设全市总部集聚基地。积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市、区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建的积极性,优化总部企业区域布局,形成高端服务业总部相对集中、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的总部企业集聚基地。特区内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特区外主要发展专业化总部,依托罗湖、福田、南山中心区的金融、文化和商务优势,强化金融、信息、中介、商贸、会展等服务功能,构建福田金融中心、罗湖金融中心和南山金融中心等总部基地。根据企业总部主体功能和配套功能要求,强化总部企业与园区产业融合,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光明产业园区、大工业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集聚基地,重点发展研发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培训中心等职能型总部。

  四、完善支撑体系,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运营环境

  (十一)建设总部经济信息平台。推进数字深圳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

  (十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加快完善银行、保险、会展、招商、商贸、物流、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推动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互促互利,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支援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公共服务,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十三)推进金融体制创新。深化深港金融合作,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国有资产重组和企业上市。争取国家批准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有资金,满足总部企业资金管理需求。

  (十四)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名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骨干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形成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品牌集聚辐射中心。鼓励行业集体参加国际展会,提升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深圳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总部企业开展海外业务,可优先申请市有关专项资金。

  (十五)完善诚信和法治环境。遵循WTO规则与运用WTO规则相结合,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营造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提高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知识产权环境。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纳入全社会征信和社会责任体系,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设良好的城市社会服务体系、有序的市场秩序、高效的诚信体系,保持高水平的城市文明程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

  (十六)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深圳的产业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认定标准。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优势企业,建立科学的梯度扶助机制,明确分类扶持政策。

  (十七)设立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自2008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纳入深圳产业发展资金计划,在企业总部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九)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企业总部需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环节外迁的企业将管理、物流、销售总部留驻综合工贸园。

  (二十)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六、提供便利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十一)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对话沟通。建立市长与总部企业对话机制,举办"市长-CEO对话会"。市企业家服务机构对总部企业实行常态化服务,定期与总部企业进行沟通。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随时倾听总部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应对和救助服务。

  (二十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重大产业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十三)总部企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结合国内和国际培训,积极为总部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总部企业的需求,举办有关国家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形势、有关法律法规、WTO专业知识、国外反倾销态势、国际经贸惯例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十四)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对于总部企业或项目,实施标准化分类通关模式,优先纳入客户协调员企业制度或高信誉企业模式的便捷通关通道,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积极为企业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实现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

  (二十五)建立异地深圳企业服务机制。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政府协调为依托,组建异地深圳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开拓异地市场中的问题,把政府服务贯穿于区域合作全过程。推进政府服务前移,主动接洽,为拟来深圳投资的国内外大型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十六)提供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积极为企业总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企业总部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主动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

  七、推进区域合作,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七)深入推进深港合作。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推进深港两地在金融、贸易、航运、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银行离岸业务、同城同币结算、资格互认和联合监管,加深两地在金融基建、人民币业务、后勤支援服务、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创新、保险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加大对新设立的香港企业的服务。开展深港协同招商,促进深港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十八)鼓励企业参与区域合作。加快实施"南融北联东补西通"的合作策略,以深港合作为核心,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基础,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开拓异地市场。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的合作,鼓励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经济发展和东北经济振兴。积极发展深圳异地工业园,稳妥推进加工企业转移生产环节,实现管理与生产的空间分离。充分利用高交会、文博会及其他国际性和区域性展会,组织总部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以及市政府组团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二十九)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把引进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循环经济、服务于生态市建设为目标,以引进总部企业为核心,力争实现在弥补产业链条缺失、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来源等方面的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向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深圳作为招商平台的作用,鼓励总部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和业务推广。

  (三十)鼓励品牌企业"走出去"。加快培育本市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的整体力量在国外建立营销渠道,通过设立境外加工企业、建立海外零售网点和进入国外主流流通网络等形式,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搭建政府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市总部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机制

  (三十一)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十二)加强政策协调。制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我市现有扶持和补助等优惠政策涉及总部企业的,按原政策确认后,报联席会议统一审核发布。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部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提出和细化配套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全市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三)加强总部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及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产业和经济安全。

  (三十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五)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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