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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18-07-05 00:0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我办修订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办

2018年7月5日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动产融资补偿金),用于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动产融资补偿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各项活动。

  本规程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我市在深圳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本金损失。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对我市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产生的坏账进行的风险补偿,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

  中小微企业应在本市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中小微企业主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此项优惠。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中小微企业主是指中小微企业(满足前述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中小微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或在银行建立授信额度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征信查询时,该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及我市公共信用中心披露的有关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中小微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中小微企业主在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或在银行建立授信额度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征信查询时,该中小微企业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及我市公共信用中心披露的有关企业主的公共信用信息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中,个人信用卡两年内逾期不超过6次(含),个人贷款两年内逾期不超过两次(含)且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30天(含),不计入在内;准贷记卡逾期天数不超过60天(含),不计入在内。

  第五条  市金融办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

  第六条  自《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起,动产融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且法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终审判决生效的,银行可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20%,提出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同一授信额度项下多笔贷款出现坏账,银行可分别提出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按照单笔坏账不超过20%,单个中小微企业贷款坏账损失最高100万元的标准补偿。

  同一家中小微企业在多家银行出现坏账的,对多家银行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的,按照单笔坏账不超过20%,单个中小微企业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的标准补偿。

  对银行的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以时间优先为原则。

  第二章  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第七条  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每半年受理一次,银行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坏账损失,于正式受理通知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目录;

  (二)营业执照;

  (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该笔贷款授信审批相关意见及授信申请材料;

  (五)该笔贷款抵押(或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

  (六)银行内部证明不良债权的说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查询结果中该笔贷款的分类情况;

  (七)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八)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承诺书;

  (九)企业及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解文书、破产裁定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

  第八条  银行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银行提供的第七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项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银行公章,银行应妥善保管原件以备核验。

  第三章  审核与监管

  第九条  市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具体的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统筹推进风险补偿及其他有关工作,主要包括牵头组织银行风险补偿金的受理、审核工作,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银行风险补偿金进行复核;深圳银监局负责规范引导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参与银行风险补偿金申请的审核,并指导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督促银行对已获得风险补偿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在申请下一期风险补偿时予以冲抵。

  第十条  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的审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各申请银行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填写《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表》并上传提交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电子版材料(加盖公章扫描件);

  (二)上传材料扫描件后,申请银行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2份纸质版申请材料〔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三)市金融办接收材料后进行审核;

  (四)市金融办会同深圳银监局按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对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进行复核、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牵头下达资金计划,办理动产融资补偿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银行对已获得动产融资补偿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应在申请下一期动产融资补偿时提供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坏账清收情况并予以冲抵。

  第十二条  银行应对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的行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同一笔贷款重复享受政府风险补偿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动产融资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市金融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动产融资补偿金存款,并禁止该银行3年内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及其他金融类政策性资金,并将情况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分行和深圳银监局。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或企业主,以及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该企业主(及其配偶)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纳入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且5年内禁止申请其他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将有关信息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信用网公示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已享受有关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政策等其他同类补偿政策的,不可再申请本动产融资补偿金。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深金规〔2017〕4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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