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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5-04-01 17:4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府办〔2015〕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深圳市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带一路”倡议和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系列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湾区经济和加快前海蛇口自贸区开发建设等中心工作,明确2015年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推动若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和影响力,现就我市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速推进跨境金融业务创新,提升自贸区金融服务功能

  (一)争取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内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二)争取蛇口区内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深港企业间开展跨境委托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三)争取前海蛇口自贸区内银行机构探索从境外吸收同业存款融入人民币资金并向境外机构发放贷款。(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四)争取降低跨国企业集团在深圳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准入要求,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在深圳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五)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境内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争取前海蛇口自贸区内银行机构与境外同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将一定比例的资金调回使用;推动深圳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其境内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营运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二、完善深港金融合作新机制,构建深港金融开放发展新格局

  (七)在粤港金融合作专责小组会议和深港合作会议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深港金融高层定期会晤机制,推动编制两地金融合作工作规划。(市金融办牵头,市港澳办、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八)深化深港两地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制定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平台建设方案,争取尽快启动“深港通”试点。(深圳证券交易所牵头,深圳证监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九)加快推动港资机构在前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证监局牵头,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十)争取适当降低香港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加快探索深港两地保险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模式,促进深港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深圳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十一)深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重点吸引香港的投资机构参与;推进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年内核准试点机构不少于15家。(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深圳外汇管理局等配合)

  三、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创新型金融业态集聚发展

  (十二)优化金融支持政策,重点面向持牌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年内引进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少于15家。(市金融办牵头,市投资推广署、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等配合)

  (十三)推动设立新型银行卡清算组织,加快发展以互联网支付为重点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十四)推进台湾玉山银行在前海设立法人子行,力争成为华南地区首家台资法人银行。(深圳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十五)吸引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争取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试点。(深圳证监局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十六)推动组建私募产品投融资平台,探索拓宽各类私募金融产品的投资、交易和退出渠道。(深圳证券交易所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十七)建立前海再保险中心建设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我市设立再保险机构。(深圳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十八)支持前海保险交易中心探索开展原保险产品交易等业务创新,争取设立深圳保险交易所。(深圳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十九)引导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推动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探索构建各部门联动配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市金融办牵头,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配合)

  (二十)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发展,打造融资租赁产业示范区。(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二十一)制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额贷款行业监管评级体系。(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配合)

  (二十二)完善交易场所管理制度,鼓励各类交易场所创新交易模式和品种,引导建立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市金融办牵头,深圳证监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四、推动产融更紧密结合,多措并举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重点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推动商业银行设立不少于50家定位社区、服务小微企业的社区支行。(深圳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配合)

  (二十四)制定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深圳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大力支持深圳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深圳证监局牵头,市经贸信息委、金融办等配合)

  (二十五)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层次,进一步拓宽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渠道,配合推动“新三板”与创业板转板试点。(深圳证券交易所牵头,深圳证监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二十六)制定加快深圳现代保险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深圳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二十七)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启动大病保险试点,探索实施强制医疗责任险制度,强化保险服务保障功能。(深圳保监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牵头,市民政局、金融办等配合)

  (二十八)支持设立各类产业母基金,充分发挥其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鼓励大众创业的功能;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我市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各类新兴产业的投资支持。(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委、国资委、创投办等配合)

  (二十九)研究在租赁性保障房领域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市住房建设局、深圳证监局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

  (三十)鼓励互联网融资担保、村镇物业反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创新,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担保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走出去”中小企业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市经贸信息委牵头,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配合)

  五、强化制度设计,塑造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十一)启动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新时期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指引。(市金融办牵头,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等配合)

  (三十二)推动建立前海蛇口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前海蛇口自贸区金融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市金融办牵头,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三十三)加快建立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创新研究合作的长效机制,委托上级监管部门开展若干重大课题研究,年内合作完成重大研究课题不少于15项。(市金融办牵头,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等配合)

  (三十四)全面梳理现行金融优惠政策,进一步创新支持方式,鼓励各区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金融发展政策。(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五)开展全市金融人才招聘服务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支持资本市场学院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市金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配合)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大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力度。(市金融办牵头,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前海管理局等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抓紧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进度、评估实施效果。市金融办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年度末各牵头单位要将落实进展情况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汇总后报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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