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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处非办转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山川林业”案件涉案资产核查清退登记公告

时间 : 2024-01-10 16:41来源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

  为维护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规定,结合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生效刑事判决,西安市9•13案件涉案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开展核查清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核查登记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二、核查登记方式

  (一)现场登记:集资参与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在西安市辖区内的,按指定的地点进行核查登记(地点详见附件)。

  (二)邮寄登记:集资参与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在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的,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核查登记。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7号,西安市9•13案件涉案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710002联系电话:029-87638574/87614490)。

  三、核查清退对象

  (一)资金清退对象为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本金尚未全额清退的集资参与人。

  (二)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个人不属于集资参与人,不列入核查清退范围。

  (三)本金折抵历年所获利息、返点等回报后没有余额的集资参与人,不在核查清退范围内。

  (四)核查登记提交材料不全或有争议的集资参与人,待核查清楚后另行安排。

  四、核查登记资料

  (一)集资参与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集资合同、资金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无身份证的需提供本人护照、户口簿等其它有效证件。

  (二)集资参与人确因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前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核查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集资参与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和代为领取人与死亡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四)集资参与人通过邮寄方式参与登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集资合同、资金凭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五)集资参与人和代为领取人需提供可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

  五、清退方式根据登记核查情况和司法鉴定结论,结合追缴到案的涉案资金,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清退。

  六、特别提示

  (一)集资参与人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登记材料的,除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外,还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查清退期间,应通过公告或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切勿听信和传播不实消息,对有故意编造、传播不实消息、故意煽动聚集闹事等行为,妨碍核查清退登记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rmfygg.court.gov.cn/web/rmfyportal/noticedetail?paramStr=31206016240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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