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深金监发〔2022〕36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我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制定本申报操作指引。
一、金融创新奖
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金监规〔2020〕1号)执行。
二、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企业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一年之内(起算时间自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日期起算,以孰后时间为准)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金融控股公司可在达到申报要求后,一年之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
(三)申报资料
1.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金融控股公司需同时提交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在深金融企业总部的相关金融许可证);
3.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金融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控股公司需同时提交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在深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
6.验资报告(一级分支机构无需提供;金融控股公司需同时提交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在深金融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
7.上一个纳税年度在深纳税证明(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8.获得奖励、补贴、补助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申请过程不存在行贿、弄虚作假及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等行为的承诺书(附件2);
9.隶属于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要提供其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仅限1家)证明。
以上申报资料,2、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1、5、6、7、8、9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即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则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请企业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请企业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复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请企业作出解释。
5.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企业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文件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已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金融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程序;资金实际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
三、增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企业自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之日起(若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事项,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备案通知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地方金融组织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之日不得早于《若干措施》施行日期(即2022年4月7日)。
(三)申报资料
1.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列明的第1、2、3、4、5、6、7、8项资料;
2.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3.地方金融组织需提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增资文件。
以上申报资料,第1项材料按照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准备;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四、并购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企业自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或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以前述两者中最后完成时间为准)之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
(三)申报资料
1.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列明的第1、2、3、4、5、7、8项资料;
2.合法有效的并购交易合同;
3.股权并购的需提供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现金并购的需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的需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第1项材料按照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准备;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
(三)申报资料
1.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列明的第1、2、3、4项资料;
2.购房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
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5.获得奖励、补贴、补助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申请过程不存在行贿、弄虚作假及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等行为;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一级分支机构为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附件3)。
以上申报资料,第1项材料按照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准备;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第4、5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六、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租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以深圳市住建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距企业申请年度最新一期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为主要依据;若合同单价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二)申报时间
1.一年受理一次,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租房补贴,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自金融机构注册之日起,在有效补贴年限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
(三)申报资料
1.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列明的第1、2、3、4、8项资料;
2.深圳金融机构租房补贴申请信息表(附件4);
3.房屋租赁合同;
4.租房发票。
以上申报资料,第1项材料按照本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准备;第2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第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七、创新型金融机构相关补助及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和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和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根据资助项目类型,参照金融企业一次性奖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等政策相关标准执行;申报单位需另外提交审批、备案、纳税等相关证明文件;需“经市政府批准”的资助项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完成审查流程后,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再履行公示、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等程序。
八、金融类论坛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五)条;
2.按照市财政局有关会议、论坛经费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二)申报时间
经履行市政府相关报批程序后,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受资助权利,不可追溯。
(三)申报资料
1.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论坛策划方案;
3.活动绩效评估报告;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相关批示文件。
以上申报资料,如申请预拨经费,需提供第1、2、5、6项材料;申请拨付尾款环节或拨付全款,需提供第1、2、3、4、5、6项材料。以上材料中,第5、6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第1、2、3、4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本操作指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若干措施》中“新注册设立”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通过注册设立或变更等方式新产生的银行深圳市级分行(仅限一家),通过变更方式新产生的深圳市级分行需具有全新的管理架构、经营权限和经营范围等。
(三)本操作指引发布后,暂时未录入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或未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更新的资助事项,其具体申报事宜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承诺书(不含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3.承诺书(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4.深圳金融机构租房补贴申请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