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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我市金融业 战略性支柱地位

时间 : 2013-02-20 14:52来源 : 市金融办

  新出台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更加明确的政策导向强化我市金融业的战略性支柱行业地位。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补充规定》进行了大量政策创新,总体上呈现三大亮点:一是集聚增量,为中小型、创新型功能性总部落户提供定制化专项政策;二是固化存量,引导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异地并购重组;三是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软环境。

 

  刚性标准与定制服务结合

 

  着力吸引中小型、创新型功能性总部落户

 

  《补充规定》的制定,顺应当前国家金融改革发展新趋势,全面梳理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银行、保险、资本市场、创新金融等领域最新出现的新业态、新机构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拓宽惠及范围,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型和系统性金融政策体系,尤其针对券商专业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公司、独立销售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性质的功能性总部,推出更具吸引力、更加定制化的专项政策。

  同时,《补充规定》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注重刚性标准与定制服务相结合,并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大型金融机构可专项申请,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以“一司一策”、“处方式”、“定制式”等方式,进一步吸引各类金融资源落户聚集。

  如《补充规定》提出,对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这里所称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直属于银行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企业金融、跨境资产交易、贵金属、票据、信用卡和资金运营中心等经批准设立的专营机构。

  《补充规定》还体现了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全过程的持续关注。按新标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其当年认定的管理资产规模按月均值计算比上年度增加部分,我市将给予追加奖励,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奖励基准。管理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下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50亿元奖励5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型金融机构如征信、资信评估(评级)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金融培训学院等特殊服务性质法人机构以及金融市场要素平台来深,我们将以一司一策、处方式、定制式服务为它们营造最好的生长环境。”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

 

  鼓励增资扩股、异地并购重组

 

  培育更多行业标杆性企业

 

  近年来,增资扩股、并购重组逐步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主流。此次《补充规定》的制定,正是结合了这一发展趋势,在固化本市已有金融存量资源的基础上,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外溢发展,不断增强资本、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辐射影响。同时,突出注重本土培育和市外引进相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力争在金融各个领域都培育有本土标志性国际品牌企业,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巩固提升全国金融中心地位。

  以在深圳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异地并购重组为例,《补充规定》提出,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的,按照注册资本金增加额度10亿元-30亿元的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0万元)。同时,对银行类机构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按照重组交易金额10亿元-50亿元的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扩股的,按照注册资本金增加额度10亿元-50亿元的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0万元)。同时,对证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按照重组交易金额5亿元-30亿元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0万元)。

  基金管理、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按照注册资本金增加额度(或重组交易规模)1亿元-5亿元的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实施“两手抓、错位发展”策略

 

  优化金融业发展软环境

 

  此次政策修订在市区联动、人才支持、股权激励和优化政府服务效率等方面出台相应措施,适当弥补市级统一政策的薄弱环节,增强全市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和灵活性。这位负责人表示,针对创新型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需求,市政府还将在低成本办公用房、吸引和留住特殊人才等方面提供有效扶持。

  据悉,《补充规定》作为侧重面向中小型、创新型功能性总部的政策,与我市总部经济政策分属不同层面且互为补充,形成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即坚持“两手抓、错位发展”的策略,一方面针对大型传统类金融机构,主要适用总部经济以及金融扶持政策中“一司一策”的方式重点吸引,以此巩固深圳作为全国金融中心重镇的地位;另一方面要抢抓机遇,针对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最新推出、不断涌现的中小型、创新型功能性法人总部,适时采取《补充规定》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惠及范围,创新扶持方式,以此确立并保持相对优势。

  这位负责人强调,《补充规定》将政策执行有效期执行设定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再根据政策总体实施效果、最新金融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

 

(深圳特区报记者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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